而且,其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稱的專職人員,本來就可以在法規上是比較沒有強制說是專職的部分,所以建議不要在法條部分明列出來;第二,我們建議下次修法於事前時可以在單位來作討論,以上。
考量到我們這次的修法第 5 條第 2 項,有講到專職人員,專職人員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訂專責任人員,或者是其他防治無關之工作,如果要依照這個修法說明的話,這個專職人員執行的業務有沒有相關,其實可以來作解釋與部分處理,似乎是可以不用在條文上直接限制必須要開放由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其實是有解釋的空間。
主席,有關於環保署要修正空氣污染等五個辦法的修正草案,我們署這邊有幾個意見,第一個是本部業管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有訂定第一類的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管理人員一人至少要為專級;第二類的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其實管理人員至少一人要為專職。我們所稱的專職管理人員依規定是不得兼任其他法定的專責或者是專任人員,或者是從事與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無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