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因為行政的問題,這個立法很荒謬,你們仔細想一下,體育署的立法定義一定要有,不能說大家在紛爭,就要立下一個定義讓你們兩場遠離一點。這種行政管理的事,那個地方 (主管機關) 就可以處理。我們屏東已經在處理了,我們兩場都已經有契約了,你提拱你的飛行條件,規則。我提供我的飛行規則,兩場 (combine) 協力配合。如果你不懂飛安就不會擬定規則,你就有什麼資格?在這裡經營呀?這怎麼會跟兩場相近有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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