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場相近的飛行時間是從早上 10 點到下午 5 點,有 7 個小時的時間,有空域的區隔,飛行時間的區隔,怎麼會有飛安問題? 縱使兩場相近,只要起飛動作訓練紮實,遵守空中交通規則,取得合格飛行證件,試航證,尊敬大自然,不過度自信 (Overconfident),有計畫的冒險 (就不是冒險),如此可將意外降至最低。
那降落就更危險了! 大家沒有氣流了,都要去降落,怎麼降落?(教學) 規則都有啊!也沒有發生問題。但是如果兩場相近要用飛安來定義,那有更危險的熱氣流盤旋事第一危險。山脊盤旋會面山,危險次之。以及降落程序不是更危險嗎?每個人不是應該要先相隔 500 公尺才能保證安全?
如果只是因為行政的問題,這個立法很荒謬,你們仔細想一下,體育署的立法定義一定要有,不能說大家在紛爭,就要立下一個定義讓你們兩場遠離一點。這種行政管理的事,那個地方 (主管機關) 就可以處理。我們屏東已經在處理了,我們兩場都已經有契約了,你提拱你的飛行條件,規則。我提供我的飛行規則,兩場 (combine) 協力配合。如果你不懂飛安就不會擬定規則,你就有什麼資格?在這裡經營呀?這怎麼會跟兩場相近有關係呢?
如果是飛安問題,那就有更嚴重的飛安問題 (要先處理),就是熱氣流盤旋,它一次進去 (氣流圈) 就是 3、50 個人,每個人接近距離就是 10 幾公尺。 山脊盤旋都是靠山的,那就更危險了,你不讓他離開山脊 500 公尺,不是會靠山去撞山嗎?熱氣流盤旋你不讓他相隔 xx 公尺,那不就會撞在一起嗎?因為他是飛安問題。加上山脊盤旋不都是很危險嗎?所以是飛安的問題,因此要定義出來。
我只是想問一個問題,兩場相近是因為飛安問題?還是人事鬥爭?我想要問一下,是因為飛安或者是行政或者是管理的問題?你先定義出來,我想請教大家。我在重複一遍,兩場相近,你們的定義是因為飛安問題或者是因為行政問題或者是管理的問題,如果兩場只是為了避免爭鬥,這個就有定義的問題了?你必須要回答我,我們才能往下走 (程序)。
三貼並不是不行,現在的法律在保險上,保險不保第三個人的座位責任,所以這個限制不只是安全的問題,我們現在談的都是飛安,你們如果沒有根據,然後就立法,對我們來說不能認同,你要拿出數據以昭公信。
再來,現在要談的飛行員超時 (工作),如果時數超過就不可以繼續載飛客人,有些地方是一天載飛 1、20 人,飛行員超時很累,難道不會發生問題嗎?這個是你必須要知道的,既然立法了,就要做,很多東西都要測,這個是過量的工作。
我的報告在這邊,給大家參考。因為體育署的資料太少了,又不要求意外事故繳交報告。我們自己做整合,因為案例太少,所以我希望體育署可以提更多的數據,組織飛安委員會,收集飛安報告,才可以做更精準的立法程序。
我們很早就在研究如何降低意外事故的發生,要拿數據來看,這麼多年有任何委員提供意外數據報告給體育署作為立法依據?你不能自己想像說我們是以第三人視角飛行?我們無動力飛行全部都是「目視飛行」,而且還要依據 FAA 的 FAR-103 的部分規則目視飛行,要求遵守 (comply) 不可穿雲 (雲中飛行) 的規定。
立法一定要有數據根據,而且要有數據公告於大眾,才能昭公信,不然這樣的立法程序,我們不會認同的!我們已經有統計報告提供給諸位,我們也研究這麼多年了,並沒有因為兩場相近而產生問題的,也沒有因為降落場靠近而產生問題的 (滑翔翼、飛行傘的降落空速只有 25-40 公里),那是因為不懂標準降落程序,空中如何避讓,空中交通規則等。
我們現在想像兩場相隔 xxx 公尺會產生危險,是沒有數據的,從歷來的失事意外事件的統計中,從來就沒有因為兩場相近 (雙跑道起飛) 而產生的。也沒有因為降落場的設置相近而產生危險的。
還有在山脊盤旋時,每個飛行員靠山非常地近 (20-30 公尺),如果多人在山脊盤旋,這個就更危險了,應該要全部限制呀,這是有數據的危險!
我認為所有的立法必須要有根據、要有數據。現在的立法提議都在想像,想像可能會有危險。現在最危險的「東西」是在熱氣流中盤旋的集團 (Gaggling),在競賽中會有 7-80 頂傘盤繞在一起,兩傘靠近 10 到 25 公尺,這個才危險呀!(平常各場飛行,當氣流好時也會有數頂傘~十數頂傘盤一個氣流),那個應該要限制每個飛行員應該要距離 500 公尺,以避開危險!
以前公園,廣場,學校,坡地,河邊可就近吸引許多想學習飛行活動的人口,現在受限很大。
再來,如果去外縣市 (訓練學員),假設我在屏東,任何地方我都不能去訓練學員,又或我們在偏鄉的地方,車程要花費一、二個小時,只能去賽嘉 (合法場地),但合法場地並不代表有良善的初階場地。風況、氣候條件不好時,大隊人馬又折返。我們 (依管理辦法) 幾乎沒有地方訓練 (不方便、耗時、耗精神、花費高) 會干擾訓練,會限制很多的飛行活動發展。
我姓羅,我針對這個 (無動力飛行器) 的定義,為何會這麼強調?因為假設一個場地是只有定義飛行傘、滑翔翼,然後其他活動就不用發展了,我們面臨現在這個困境就是定義立法出來之後,熱氣球不能來 (無動力場地) 玩,因為它不屬於這定義,其他無動力飛行器由於主管機關並非專業,尤其是以航空公園命名的場地將受限於此 (這就是為甚麼無動力飛行器的定義一定要表列),這個是很嚴重的問題,我們已經有碰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