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要思考的是,是否需要把這三項所謂國家重大的中長程科技計畫的類別,再將所謂現在各自發散的管理制度上,是否要架構所謂通用性的計畫管理法作為上位的指導綱要?因為目前有各自不同管理的機制,有機制、相關的要點,但是並沒有所謂上位的「計畫管理法」,這個是現在的狀況,我想是不是對於提案單位、提案者來說,是不是在所謂各自分散的制度上應該導入像美國這樣的機制,而有一個上位的「計畫管理法」來作上位規範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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