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主張,當然是如果網際網路社群找出一套規範能夠自律,好比像只要你檢舉成為垃圾詐騙郵件,可以透過透明、可檢證的方式,讓同一個寄件者寄第 2 萬封信的時候,前面被檢舉很多,所以就跑到新的那個人收件匣外面的垃圾收件匣的地方,並不是言論無法行使,他還是可以行使他的言論,但他比較不會浪費其他人的注意力。垃圾詐騙訊息的 R 值被控住,我們用的詞是被送到邊境檢疫那邊去,因此像這一套東西在臺灣的運作並沒有靠什麼法律就運作了,我們到最後也發現沒有什麼立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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