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這個爭議大概是因為連署案,我們的綜合回應有一個技巧,就是我們通常是會把參採的部分先寫在進行,比較不會講不可行的部分在前面,所以第三方驗證的那一段,如果是反過來的順序,我覺得會好很多,很多網友看到可能第二個,就沒有再往下看,後面是講說未來是可以的,但因為前面講的是會有一些關於外商等等,就是實際導入困難的程度,這確實是如此,但是通常我就會先把還有空間的部分講在前面,後面再講但是哪一些在目前這個階段比較不可行,也就是稍微參考一下,其他的我想都處理滿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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