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定義為私法關係,而規費法是公法行為,所以規費法並不適用,所以我們才要定這個標準。
vTaiwan 問到的「收費標準」「查閱辦法」應該是公開法 22 條下來的,屬於公法行為,所以是在
規費法的標準之下,雖然「資訊公開」和「資料開放」實質看來類似,但分屬公私法,不具有競合關係。
至於調閱查閱辦法,則是檔案法的情況,也與私法契約不相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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