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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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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定義為私法關係,而規費法是公法行為,所以規費法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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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2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

    意思是可以事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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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2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

    舉一個例子,例如國有財產(土地)和民間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但這是使用民事契約,

    可以收取租金,這不適用於規費法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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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2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

    我們已定義為私法關係,而規費法是公法行為,所以規費法並不適用,所以我們才要定這個標準。

    vTaiwan 問到的「收費標準」「查閱辦法」應該是公開法 22 條下來的,屬於公法行為,所以是在

    規費法的標準之下,雖然「資訊公開」和「資料開放」實質看來類似,但分屬公私法,不具有競合關係。

    至於調閱查閱辦法,則是檔案法的情況,也與私法契約不相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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