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本次會議資料中所提及針對荷蘭、比利時、澳洲、以及德國針對機會性商品的強制規定,事實上牽涉到各國不同的法律實務解釋,本會調查的結果 (已書面提供給會議主辦單位) 並非完全與其他單位的見解相同,但本會願意繼續交流與討論以釐清相關認知有所差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