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本就有針對遊戲中經由付費購買的機會性商品做相關規範,國內遊戲業者也均有遵行不悖。基於社會責任與對尊重消費者權益的原則,本會遊戲業者對於比照 Google 及 Apple 手機雙平台規定揭露付費機會性商品獲得機率的做法表達正面之配合意願,但對於在技術上或商業模式上無法事前設定獲得機率的付費機會性商品,亦應給予合理之改善前置期或配套之自律規範,以免影響業者生計與創新應用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