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滿贊同要往這個方向來走,我自己也有參與CEDAW、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審查,但是我發現會有個問題,在第三點特別提到要找非委員會第三方的獨立機構,但其實參與的人員,像之前提到參與人員的資格,某種程度來講是滿嚴格的,因此我想說實際實踐上,是不是有辦法找到第三方來做這樣的報告,在實踐上是不是有困難度?因為像我們在參與其他公約審查,某種程度就是球員兼裁判,可能也是某些部會的相關會議諮詢委員,但是也是民間團體,所以其實是在不同的身分之下提出有關於民間團體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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