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的措詞可能讓大家覺得這是針對特定的案子,但是其實這個是通案的原則,未來不管是法規預告或者是連署之類的,有些已經完全參採,但是在提案人或者是在法規預告的時候,讓有留言的人瞭解到他被參採或者是沒有參採期程的情況時,就會達到這邊解除列管的條件。也跟國發會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