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憲政衝擊的部分:其實從一開頭就會有開宗明義定性的問題,公務人員到底要用工會法處理或者是協會法處理?這個牽涉到的問題是憲政層面滿廣的,主要是因為我們跟別的國家不太一樣,我們有五權憲法,在憲法上明定公務人員人事法制相關事項的管理是屬於考試院的職權,公務員協會是否包含其中?有無審酌空間亦待進一步釐清,有人可能會覺得老師可組工會,為什麼老師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