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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伯
現在內容沒有辦法逐一說明,4、5、6放在第7條裡面,協商的範圍擴大了,在沒有組工會之前還有一點幫助,我的看法是這樣,謝謝。
2017-03-17 開放政府聯絡人第一次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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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是修法的其中一條。有沒有比較重點式的協商範圍?
處理本議題有兩個方法,第一是在現行的架構下去修協會法,方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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