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點,擁有經營權不等於獨佔許可,多元支付應採取多元併行,而非單一,像剛剛有提到包含第12頁附註是11,像遠通電收開口、閉口提到國道高速公路應該是國家的資產,遠通電收像電子收費員,但是本案的核心論述應該是支持ETC收回國有,不希望獨占經營權的方式,至今的收費方式,遠通多次表達已經提供多次的支付方式,但是事實上爭議並不在於遠通提供了多少的支付方式,而是應該要有更多家的支付系統、遠通平等併存,而不是將所有的服務、需求委託在特定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