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關NAP,我們在去年的季會也有提過NAP,緣由是我國在2019年我們參加加拿大高峰會的時候就作過這樣的宣示,基於機關承諾,需要在程序上有有公眾溝通的場合,來採納外界的意見。如果機關手上已經有NAP承諾事項了,我們其實不樂見疊床架屋的程序,我們比較希望在承諾事項的程序上,例如公聽會也好、公民參與會議也好,可以結合協作會議的程序一起來辦理,也就是把兩件事併在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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