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部分是沙盒,那個當然可以做,第二個是假設真的要改定型化契約本身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本身,尤其是應記載那邊,你這樣講,我聽起來是已經有文字了,對不對?聽起來你有比較好想像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