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起來是技術上如果把催告這件事解決的話,因為我正在看定型化的契約,前面「不得記載」事項好像問題就稍微小一點,因為「不得視為拋棄」,你沒有視為拋棄,你不得約定、概不負責,這不相干,因為不是儀式、也不是偷竊,不得約定沒有說你是所有權,所以如果催告那邊弄得很簡單,其實3、4、6不會妨礙到你們,因為不會被定性成被竊跟拋棄,所以聽起來是我們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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