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