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社會創新事業也可以給法律位階的話,這樣不管註冊成什麼型態,就知道這些人是一伙的,是為了達到共同的社會、環境之永續目標而奮鬥,比較不會變成一個組織就一定必須要設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態,才能跟三種不同的主管機關互相支援,所以我想接下來調法規的部分,我們的法規當中會擋到社會創新,我們都調適得差不多了,像歧視合作組織的用具等等都調了,說不定立法院那邊還可以做一點事情,也就是可以給明確的法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