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有沒有可能不要像以前那樣子,也就是登記的組織型態來區分要去哪個論壇,因為喜憨兒辦的,基金會會去,社團法人有些會去,社企流很多辦的是公司型態,合作社也有自己的論壇,所以在以前臺灣因為不同的組織型態,上面就是不同的主管機關,結果就會是誰都不想要跨部會去踩別人的線,所以很少會看到12個部會全部列成協辦機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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