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取得GDPR的適足性認定是我們的既定方向,像剛剛講到的個資法修法,像國內、外立法例的蒐集研究、擬訂修正草案,甚至最後提報行政院等等內容,其實都是國發會在開發政府承諾事項1-3,「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裡面很明確往這個方向,以我的理解,當然我不是國發會主委,沒有辦法代替他講,GDPR的適足性是非常重要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