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最後收斂的時候有提到,其實地方主管機關其實可以依據消保法第33條直接進行行政調查,據我們理事長所講的,其實很大宗集中在某個縣市,或許那個縣市可以進行調查,也就是可以解決大部分目前的案件,以上報告,不曉得本署的成員是不是有需要再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