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點,對於公司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簡單來講就是除非是有許可的業務,所謂的許可業務是必須要有專職的法令,也就是主管法令的機關,就會是這件事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如果公司經營的業務,並不是要許可制的話,其實就要看該行業,也就是不一定有相對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我們可以舉例一下,比如貨運承攬業、報關行就一定有相對應的管理辦法,所以變成要經過可能是財政部、交通部許可以後,才可以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