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說的是,警政署到目的回應態度,把考績委員會的地位放得太低,導致整個回應都是很有問題的,我必須再講一次,釋字第491號,藉由認為委員會可以公正,所以行政機關可以擁有更多的懲處權,是因為他認為類似的委員會應該要起到可以公正、且可以提供申辯機會,但是到目前為止回應是「可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申辯跟陳述意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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