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署方的回應,其實我是受訪人之一,警政署回應的部分有些是我提出來的東西,我首先講我覺得非常訝異,根據警政署到目前的回應,證實是釋字第491、583號等於是廢文,釋字第491號,大法官從過去到現在,之所以支持存在,是因為加了考績委員會或者是類似的委員會是因為機關內的公正組織,並不是為了輔佐首長的存在,應該會有存在特殊的地位,因此可以做出決定,足以影響首長的決定,首長在目前的考績法或者是相關的規定,首長如果不同意考績委員會的意見,是必須要寫理由,所以考績委員會的地位,可能沒有貧瘠,其實跟首長是非常接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