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署應該沒有什麼好講的。我倒覺得今天的重點是,今天署針對你剛剛提的那個,特別是警察涉及刑案、調查完全跟進行懲處的這件事,他們有提出一些具體的作為,包含像通函、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等等,如果又發生同樣的錯誤,還要列入機關的考績評比,這些是署這邊認為這樣做就可以杜絕後患,或者是兩位警大教授或者是仁豪這邊,針對署的這幾個作為沒有搔到癢處,或者可以多做的,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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