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很就很快速回應,昨在天提給出來資料就可以看到,可以看到「程序爭議二」,我個人認為是大部分這個問題,我可以理解保訓會的認定跟現實的狀況有一些出入,因為會涉及事實認定大家不同的問題,你要去爭論保訓會的認定沒有切中事實,本身就要有程序性的做法,這個是我國的法制問題,就是要做到辯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