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議三:(1)內容:懲處案件經當事人提起救濟而撤銷,即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恐產生「寒蟬效應」。(2)說明:督察人員是負責機關內部稽核的角色,但有時可能因被當事人誤解或不信任等原因,致無法還原真相。為避免懲處被撤銷就要追究督察人員行政責任,造成其產生不做就沒事的心態,本署規劃由各機關「視情節」追究違失人員行政責任,透過事後調閱資料如訪談紀錄、錄音檔等,還原事實並檢視問題之所在。至於是否因此懲處機關首長,考量機關首長的懲處權限是上級機關的權責,所以會由各該上級據以審視,警政署也可能透過可以調查高階幹部的駐區督察人員進行調查,以釐清事實。所以並非懲處案件被撤銷就必須懲處相關人員,而是由各機關「視情節」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