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議四:(1)內容:透過考績委員的組成,以制衡首長的意志。(2)說明:有關考績委員會的組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訂定的「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已明文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至23人,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以機關立場而言,考績委員並非制衡首長,而是協助業務或行政調查單位檢視程序或作成決定的事證是否充足。以警政署的考績會為例,縱然當事人確實有錯,也希望能在會上意見陳述,又如果案件經考績委員討論認為有事證不足之處,則由業務或調查單位再行查處,所以考績委員的核議事實上有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