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員警涉及刑事案件查究行政責任實務做法:(一)刑懲並行: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二)刑先懲後:事證未明確。如同提案人所提3個再申訴案例,即是在懲處的時候,事證還尚未明確;(三)懲處程序:提考績委員會核議並於必要時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除非有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情況,不然就要通知當事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另有關考績會的功能,實務上可以協助業務或行政調查單位檢視程序或作成決定的事證是否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