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議與建議研處說明: (一)提議內容部分: 1、提議一:建議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至第8條有關「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規定,其所指內容為何,有未盡明確之處。本署說明:「其他違反法令」條款的適用,須行為人有違反明確的「法令」為前提,比如何謂毀損公物的「公物」,本署最近也被洽詢,槍的識別證是否屬公物及規定在哪?而「其他違反法令」是最後使用的條款,比如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人員應維持品位義務等,即員警須違反一定的規定才會有該條款的適用,其他如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言行失檢等,都已於他款中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