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96年4月30日警署人字第 0960068458 號函提到「刑懲並行」原則的意涵,即公務人員行政責任是以有無違反人事法規為斷,並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刑懲並行」依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受懲戒人是否構成應受懲戒之事實,還是要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未確定的刑事判決、刑事追訴程序作為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