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員警涉及刑事案件查究行政責任相關規定: (一)獎懲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貳、基本原則為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肆、懲處:第20點規定,審議懲處案件,應就發生的事實、證據及審查有利及不利情形判斷之,所以案件發生機關必須善盡行政調查的責任;第22點之1懲處權行使期間部分,是依照大法官解釋而來,目前記一大過以下的懲處權行使期間為5年。伍、涉嫌刑事案件處理:第23點規定,移送法辦人員,如經提起公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其中定有「事證未明確,應擬議俟法院判決情形」再詳審行政責任的規定;第 24 點規定,移送法辦人員,經法院判決後,區分為經核定停職者及未經核定停職者的處理程序;第25點規定,要求機關洽取確定函件,如果機關未依「刑懲併行」原則懲處當事人,則俟其刑事責任確定後再擬議行政責任。捌、一般規定:第41點規定,涉嫌刑案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擬議行政責任,應檢附法院確定函件並敘明行政責任的具體事實,不得僅以「行政責任重大」陳報;第45點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辦理員警停、免職案件,於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第2項規定,各機關作成其他依法可以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前,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一,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本文規定給予當事人意見陳述的機會。因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函已將懲處改認為行政處分,所以有第45點第2項之適用;第51點規定,懲處案件要送考績委員會初核,經首長核定後再發布,這是作成懲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