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案附3個涉及警察人員的再申訴案件摘要: (一)案例一:1、機關懲處事由: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毀損、恐嚇等案件,經法院裁定交保,影響警譽,情節重大。2、保訓會撤銷理由:服務機關僅以再申訴人經檢察官以涉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被傳訊,並經裁定 20 萬元交保候傳,即逕認再申訴人違反品操紀律,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不無率斷,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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