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二:1、機關懲處事由:涉嫌收受酒店業者賄賂,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2、保訓會撤銷理由:服務機關作成懲處之基礎事實,係依據法院押票所載之羈押理由,該局未善盡調查再申訴人是否有與不法業者接觸、不法投資或洩漏臨檢訊息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之行政責任,即以其涉嫌收賄為由核予記一大過懲處,尚嫌率斷,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重行查明後再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