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議內容確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確認提案人有3個建議。(一)建議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至第 8 條中有關「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規定,其所指內容為何,有未盡明確之處。(二)訂定涉嫌刑事案件之懲處程序。(三)對於涉及刑案之當事人,如未就其有利或不利之事證妥予調查即逕予懲處,應訂定罰則予相關違失人員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