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議摘要:(一)因「刑懲並行」原則濫用情形不斷發生,爰建議各部會訂定內部人員涉及刑案之懲處作業程序,針對案件查處人員如未就有利或不利之事證善盡調查責任即逕予涉及刑案之當事人懲處,應依所定獎懲規定辦理。(二)提案人併附4個因服務機關未善盡調查責任,即逕予當事人懲處並經保訓會撤銷之再申訴案例,其中3例之再申訴人為警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