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案人所提被保訓會撤銷的四個再申訴案例,可以看到是因機關行政調查未完備所致,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受懲處人可以依法提起救濟。如果懲處未能獲得保訓會認同就會被撤銷,並不是要等到刑事責任確定之後才可以懲處,因為平時考核獎懲有「即獎即懲」的原則。而機關之行政調查是否完備,是各機關的權責,而有可能發生像剛剛人事總處所說各機關認定標準不一的情形,有時是因為誤解,有時可能是在還原事實時,當事人不信任機關造成溝通上的問題……等等的因素,造成行政調查的結果與事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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