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好、大家好,內政部先回應人事總處的意見,因為提案人一開始有列舉出四個以涉嫌刑案為懲處事由的再申訴案例,其中一個案例的再申訴人是教育單位(台北商業技術學院)人員,而本案內政部是負責警察人員的部分,所以建議是否由總處主政、內政部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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