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有一個建議,剛剛講的我都贊成,其實是這樣子,在那個會議裡面,因為會議的人各行各業的人都有,可能不熟悉採購法,我們熟悉採購法的人在作業的過程必須要轉換,像提一個建議,然後只舉一個標準、只舉一個廠商,那只是善意的,但是在我們採納進去的時候,必須一般化成三家以上或者是一個國際規格,要做這一種處理,至於是否公開,剛剛那樣子應該是ok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