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寫了,只是寫成要點的形式,但未來也可以做成草案。我們當時的解釋文裡面有說,這個要點跟真正的法律,唯一的差別是什麼?就是罰責,因為我們是行政規則,不可以有罰責,所以你登記不實等等,我們只能公示之,讓大家知道你登記不實,除此之外不能罰你錢、做任何事,法律當然就可以有真正的罰責;但是除此之外,在要點層次,也就是鼓勵以經濟部調動得到的資源,或是國發基金調動得到的資源,要點的層級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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