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理解,但是我的意思是你的標籤包裝,就是你的藥品許可證按照藥事法第75條,要你最小程度揭露事項,就是最少要寫這些,但多寫這些其實是法無禁止,並沒有說不能寫製程,或是製程裡面的特殊之處等等,但是我現在聽起來並不是在爭取登載這個,而是要求你的競爭對手也要登載並不是75條範圍的東西,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