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另本案該中心設置之「食品生技先導工廠」,依工廠定義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如有製造、加工之事實與行為,且規模達認定標準(涉及設廠標準之工廠者廠房面積達50m2或電力熱能達2.25Kw以上),且符合未登記工廠納管條件者,可向地方政府工業單位申請納管,且經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及完成者,可向地方政府的工業單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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