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納管的條件,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低污染的工廠及非屬中央或地方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等,則可向地方政府工業單位申請納管。
納管的條件是針對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低污染工廠才可以納管,像剛剛吳先生所講的,如為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擴)建工廠則無法納管。
二.另本案該中心設置之「食品生技先導工廠」,依工廠定義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如有製造、加工之事實與行為,且規模達認定標準(涉及設廠標準之工廠者廠房面積達50m2或電力熱能達2.25Kw以上),且符合未登記工廠納管條件者,可向地方政府工業單位申請納管,且經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及完成者,可向地方政府的工業單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本辦公室提出兩點建議一.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設置工廠。
有關於這個問題,按照都市的計畫規定文教用地是不能設置工廠的,按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設置完成後,須於合法用地上方能辦理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