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議題一定要列,剛剛參事提到的是如何達到告示的資訊揭露,這個是一個狀況。這個風險告示,最終的責任釐清問題,我也覺得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常常開車,你只要出了車禍,在轉彎的地方,像交通部的道路設施的警示標示,你只要沒有做好,延伸後端就是國家賠償責任,公務人員要背責任,國家海岸線1600多公里,現在是要全面開放,請問如果要做風險告示,要做到什麼程度,1公里設一個高示牌,在0.5的地方下海,然後就死掉了,因此這個責任是誰要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