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電競產業非屬文創法之文化創意產業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現行電競所使用之遊戲內容,與本部推動以我國文化內涵為核心之內容產業似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