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在立法時,第1項列有第1款至第15款,當時是考量產業的範圍非常廣,應該透過例示的方式讓大家知道主要的運動產業類型是什麼,所以先在第1款至第14款做了具體產業類型的例示,第15款才有概括的規定,但是第1款至第14款的概念還是比較抽象,所以在第4條的第2項又授權主管機關去會同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具體化各款產業內容,因此才會有剛剛看到的以前的體委會訂定發布的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的這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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