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99年的時候有送了「運動產業獎助發展條例」草案給立法院,草案總說明有段敘述表示運動產業雖然提供民眾參與體能活動、運動競賽、賽事為核心,但它的範疇相當廣泛,具有產業多樣性;也就是說,其實當初在立法時,應該有考量到固然是以體能的運動為核心,但是在產業面還要考量到周邊或者支援性產業問題。所以,後來看到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在定義產業的範圍時,規定涵括這幾個要件,也就是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重要的是有後面三個效益,「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從這樣的文義來看,並沒有限於體能活動的體育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