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訂定的時候圍棋跟紙牌遊戲的相關教育服務是被認定在你剛剛講的認定原則中間,是可以促進身心健康這一類的範圍,因為這個是訂定的主要範圍,現在我們要認定的是比起圍棋或紙牌遊戲,電競是否有什麼特殊的理由,而無法促進國民的身心健康等等,如果沒有這個理由的話,沒有什麼道理不能同一適用;這個是我的觀點,當然我可能錯了,歡迎大家提供意見。